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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购房者角度看《云南省商品房购销合同》(范本)隐含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法律热网 时间:2008-11-30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各省市也基本制订了各自的购房合同,在本省市强制推行使用。云南省于1999年推出统一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在全省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强制推行使用,经过两次修订,目前使用的合同文本为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监制的《商品房购销合同》(2003版)。(以下简称《商品房购销合同》)
在购房合同中,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由于经济实力、知识水平等原因,导致二者的地位严重不平等,作为合同法灵魂的契约自由原则丝毫体现不出来。购房者只有在充分了解合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基础上,才能尽可能地和开发商争取应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品房购销合同》由说明、正文、附件、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备案栏四部分组成,说明部分和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备案栏部分由于不涉及太多法律问题,本文不予关注。

商品房购销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商品房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格证书号:
        



    在签约前应认准签约主体。在商品房销售中,很多开发商往往会委托中介公司代销楼盘。因此就可能出现个别中介公司采用一房多售等方式,骗取房款后携款潜逃的现象。而且当业主向开发商主张权利时,经常会出现以下维权不能的情况:一是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合同的签约主体不是开发商,而是负责销售的中介公司,且业主持有的购房发票、收据或其它书面材料往往仅加盖了中介公司的公章。当业主发现上当受骗后向开发商主张权利时,往往因为所有的手续、材料没有开发商的公章或业主无法就中介公司与开发商之间的委托关系进行举证而败诉。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无论接触的是开发商还是销售公司,一定要注意合同相对方的签约主体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标明的公司,且交易中涉及的其它书面文件、材料也应由开发商出具,而不应由《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外的其它任何人签约或盖章。

商品房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明】【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共同买受人姓名: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明】【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如果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理未成年子女(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须具备经公证的代理买受人是该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证明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甲方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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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律师 胡文林胡文林 律师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 法学学士,《法律热网》创办人,现执业于北川律师事务所,主要代理业务:网络知识产权、房地产、公司等法律事务。电话:1388823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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