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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隐瞒病史 法院判决准许男方离婚

法律热网 时间:2008-12-02

    女方隐瞒精神病史,男方在得知情况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返还彩礼款及首饰。今天,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准予原告沈某、被告邓某离婚,彩礼款、首饰及用彩礼款购置的物品在原告处的归原告所有,在被告处的则抵作医疗费归被告所有。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沈某、被告邓某于200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2月29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但至今尚未举行婚礼。

    法院另查明,被告邓某曾于2004年7月因精神疾病在嘉兴市康慈医院住院治疗。2007年1月和5月,又因精神病复发两次入院,诊断为躁狂症,至今尚在住院治疗中。原告沈某为结婚而给付被告邓某彩礼款39160元及首饰6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且被告隐瞒婚前患有精神疾病,婚后又两次入院,现原告请求解除婚姻关系,予以准许。彩礼应酌情返还,被告婚后的医疗费用原告也应适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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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律师 胡文林胡文林 律师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 法学学士,《法律热网》创办人,现执业于北川律师事务所,主要代理业务:网络知识产权、房地产、公司等法律事务。电话:1388823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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